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节约、保障、廉洁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程序清楚、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归口采购管理
(一)设备科负责医疗设备、仪器、电脑、医疗用车、床、椅、柜以及医院新建、改建项目明确由我方采购的电器、动力设备和维修配件的采购管理。
(二)药剂科负责药品、卫生材料、医用耗材、化学检验试剂、手术器械、基础治疗用品(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自制药剂原材料的采购管理。
(三)综合管理科负责办公家俱、医疗用印刷品、文具用品、床上用品、劳保用品、汽车维修配件、水处理试剂以及土建工程用相关材料、水电维修材料的采购管理。
(四)院办公室负责各职能管理部门办公用品、复印纸、电脑耗材、礼品等物资的采购管理。
以上科室称为采购主管部门。非采购主管部门无权进行采购活动。临时出现的采购任务,又未列入采购主管部门采购范围的,由院部指定采购管理部门,同样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二、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
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有否特殊要求。单台(套)价值超过5万元的,要写出可行性报告交采购主管部门。
(二)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主管部门根据库存情况和使用部门的采购申请,编制采购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核,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方能进行采购。采购金额较大的需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
(三)实施采购计划
采购管理部门依据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对一般常用低值易耗品可直接到合格器材供应单位采购,对设备仪器和单台(套)价值不高但批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的,应签订购货合同。合同一般应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质保期和质保金等基本要素,供方承诺赠予的物品也尽可能在合同中注明。我方至少保留两份合同,一份存财务科,一份存主管部门,作为验收、付款、处理争议的依据。合同执行完毕必须归档。
(四)验收入库
库房保管员对照采购计划进行验收,重点核对名称、数量、包装、质保期、合格证等,确认无误,在入库单或送货单上签字。所采购物品直接送达使用部门的,由采购主管部门、使用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到现场开箱验收,经与合同核对无误,随机资料齐全,参与验收人员签字存档。
采购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台帐,物资验收入库后要及时登记入帐。
(五)发放使用
由使用部门填写领料单,部门领导签字,方可领用。送货上门的,也要完善相关手续。采购主管部门对所购物品流向负责,具有可追朔性证据。自购自用的,部门领导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采购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
1.采购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采购小组,根据供方资信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售后服务情况等选择明确1~3家合格器材供应单位,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药品采购还要遵守上级关于招标的有关规定。个人不准随意决定采购或不采购谁的产品。
2.对于经常重复采购的物资,实行首次集体定价原则。即由采购小组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人员从优选出的合格器材供应单位中共同审定价格,记录在案。如遇市场调整再行审定。
3.采购单台(套)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一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由院采购小组组织招议标。院采购小组由院领导、采购主管部门、使用部门、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招议标工作由采购主管部门准备和主持。招议标过程要记录在案。
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采购金额达到国家招标法规定的,或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必须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
采购主管部门要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尽可能掌握供应单位、使用单位的各类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至少选择三家及其以上的供应单位,进行比质、比价、比服务。供应单位较多的,可通过资质审查进行初步筛选。
(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购信息、邀标通知书等对于符合条件的供应方是平等公开的,不准私自透露给个别供应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保证供应方在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参与竟争。
(四)必须坚持核定经济库存量的原则
对于设置库房的消耗品,采购主管部门要根据近两年来的消耗水平核定经济库存量,既防止超储积压,又不会影响工作,作为补充采购的依据。
四、采购责任
(一)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1.以次充好、价格高于同类同档次产品市场平均价或高于首次共同定价标准的;
2.已经超过或接近质保期限,不能退换造成损失的;
3.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采购的物品,其性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又不能退货的;
4.质保期内,不履行服务承诺,影响工作的;
5.物品超储积压,出现人为报损的;
6.因决策、采购不当造成浪费的其他行为。
(二)财务科负责对物资采购资金的管理与协调,参与大额物资采购的过程。具体承办物资领用的监督、成本核算、库存稽核、审核结算。
(三)在采购活动中有收受贿赂、损公肥私行为的,将调离其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院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属医院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