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归责原则、免责情形、新旧法律如何适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新的规定,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医疗案例中常见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原则)
该原则为民法一般原则,即人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必须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医疗机构有提供病历等资料的义务。这纠正了以前民事诉讼法一律适用"举证倒置"的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补充原则)
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必须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举证倒置"。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免责情形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是要证明患方有过错,如果医方的病历书写或其它相关证据能证明患方过错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医院将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减责)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免责)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免责)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新旧法律如何选择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